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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抚州市金溪县一般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无废城市建材产业园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复决定的公示

发表时间 : 2024-07-15 11:16:04  来源 :   浏览 : 1

  关于对《抚州市金溪县一般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无废城市建材产业园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法律法规,我局拟对《抚州市金溪县一般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无废城市建材产业园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金溪县横源蔡氏砖厂年产6500万块页岩空心砖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0日至2024年2月22日(3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期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项目位于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琅琚镇G316国道北侧。本项目总规划用地面积127568.88平方米。主体工程最重要的包含:1座混凝土搅拌站、1座环形烧结砖厂房、1座骨料生产厂房、1座生态砖生产厂房、1座办公楼和研发展示楼等;贮运工程最重要的包含:1座烧结砖原料仓库、1座一般固废原料仓库、1座骨料成品仓库、1座生态砖原料仓库。本次项目为一期,项目一期建成投产后年产30万方商品混凝土、年产60万吨骨料、年产6000万标块烧结多孔砖、年产50万平米环保生态砖。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垃圾污水和生产废水。生活垃圾污水经厂内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旱作标准后用于周边农田灌溉。全厂生产废水厂内处理后循环回用,不得外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烧结多孔砖生产线产生的隧道窑焙烧废气和隧道窑引火废气、破碎筛分粉尘,隧道窑焙烧废气和隧道窑引火废气经“石灰石-石膏法脱硫+湿电除尘”设施处理后经27米高排气筒排放,破碎筛分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破碎筛分流程产生的颗粒物和隧道窑焙烧流程产生的颗粒物、SO2、NOx、氟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和表3中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及其修改单要求。

  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商品混凝土生产线产生的碎石、机制砂进料粉尘、粉料卸料粉尘、搅拌站搅拌粉尘,碎石、机制砂进料粉尘通过雾炮机喷淋抑尘处理;机制砂进料粉尘经筒仓呼吸口设置的脉冲布袋式收尘机处理;搅拌站搅拌粉尘通过顶部箱式除尘器除尘处理。烧结多孔砖生产线产生的原料堆场废气,原料堆场需采取喷淋洒水措施抑尘处理,污泥储存区定期喷洒除臭剂。骨料生产线产生的原料卸料粉尘、卸料口粉尘、筛分破碎粉尘、成品库卸料粉尘,原料卸料粉尘和成品库卸料粉尘通过设置半封闭料场和喷淋洒水进行抑尘处理;卸料口粉尘、筛分破碎粉尘通过设置封闭车间和喷淋降尘措施处理。环保生态砖生产线产生的碎石、机制砂进料粉尘、水泥卸料粉尘、碎石、机制砂卸料入库粉尘,碎石、机制砂进料粉尘和卸料入库粉尘通过设置半封闭料场和喷淋洒水进行抑尘处理,水泥卸料粉尘经筒仓呼吸口设置的脉冲布袋式收尘机处理。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中的二级标准(新扩改建);氟化物、二氧化硫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噪声主要来自于机械设备正常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应优先选用噪声比较小的设备,并采用减振隔声措施,加强设备的维护,厂内加强绿化,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排放限值要求,其中临近G316国道的南侧厂界达到4类区排放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态废料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固态废料主要是商品混凝土生产线产生的沉淀池沉渣、收尘灰、废除尘器布袋、混凝土废块,沉淀池沉渣、混凝土废块、收尘灰回用来生产;废除尘器布袋由厂家回收。骨料生产线产生的沉降石粉、洗砂沉渣、除铁废物,沉降石粉、洗砂沉渣回用来生产;除铁废物外售综合利用。烧结多孔砖生产线产生的不合格砖坯和泥坯、脱硫石膏、收尘灰、废除尘器布袋,不合格砖坯和泥坯、脱硫石膏、收尘灰回用来生产;废除尘器布袋由厂家回收。环保生态砖生产线产生的不合格砖坯和泥坯、收尘灰、废除尘器布袋,不合格砖坯和泥坯、收尘灰回用来生产;废除尘器布袋由厂家回收。公用工程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仓库并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统一由市政环卫部门处置,一般固态废料贮存执行《普通工业固态废料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废仓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有关要求建设。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应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一经发现污染情况,应立即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排污口规范化要求。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识牌。应按照《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进行监测,一旦发现环境污染情况,应立即采取有效防控措施。

  (八)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达产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满足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即:NOx排放量≤9.960t/a。

  (九)环境信息公开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实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投产后应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确保环境安全。

  项目位于江西省金溪县对桥镇横源村,占地面积40000m²,总建筑面积约9012.31m2,用地中心坐标为:东经116°54′13.936″,北纬28°1′30.430″。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7万元,占项目总投资5.35%。主要产品及规模:年产页岩空心砖6500万块。主要工艺流程:原料堆放→破碎→筛分→对辊→一次搅拌→陈化→二次搅拌→挤砖→切条→切坯→干燥→焙烧→卸砖→装车。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废水主要为脱硫废水、洗车废水、生活污水。洗车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车辆清洗,不外排;脱硫废水经絮凝沉淀处理后回用,定期更换出来的废水回用于项目制砖搅拌混合用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旱地作物限值后用于项目周边果园、林地灌溉,不外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废气主要为页岩开采产生的采装粉尘、汽车道路运输扬尘;制砖过程产生的原料堆放、装卸扬尘,原料破碎、筛分、辊压、搅拌粉尘,隧道窑烟气,污泥贮存池恶臭以及食堂油烟。页岩开采产生的采装粉尘、汽车道路运输扬尘通过喷淋洒水降尘,制砖过程产生的原料堆放粉尘通过加盖顶棚、喷淋洒水降尘,装卸扬尘通过喷淋洒水降尘,原料破碎、筛分、辊压、搅拌粉尘均通过厂房隔离、喷淋洒水降尘,然后无组织排放,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其修改单中表3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隧道窑烟气由地下密闭烟道收集后经风机引入碱液喷淋脱硫塔处理后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其修改单中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污泥贮存恶臭经封闭贮存、喷洒除臭剂除臭处理,然后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中的二级标准(新扩改建);食堂油烟经处理后通过屋顶烟囱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噪声主要来源于给料机、破碎机、筛分机、对辊机、风机、水泵等设备运行,应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消音隔音等措施降噪,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废主要为废坯、废砖、脱硫渣、沉渣、开采弃渣、废机油、废油桶、生活垃圾等。废坯、废砖、脱硫渣、沉渣均回用于制砖过程,开采弃渣用于矿区生态恢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废机油、废油桶为危险废物,需集中收集后交由具有相关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原则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认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环境应急设施和装备。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减轻对外环境的污染影响。

  (七)排污口规范化要求。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识牌。

  (八)环境信息公开要求。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监视测定计划,定期开展项目污染源和周边环境质量监测,并按要求实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九)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达产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满足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即:NOx排放量≤10.79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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