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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家上市公司暴露环境风险 宁夏一环保科技公司被罚150万元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26 07:53:40
详细介绍

  未按照危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经营活动,上峰水泥000672)(000672.SZ,股价7.55元,市值73.19亿元)间接参股公司被罚150万元;露天堆放除尘布袋,冀东水泥000401)(000401.SZ,股价5.5元,市值146.2亿元)全资子公司被罚10万元……

  2024年5月第三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与信披责任亮起了红灯?且看A股绿色周报第160期。

  联合环保领域知名NGO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于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37个地级市政府发布的环境质量、环境排放和污染源监管记录等权威数据来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国数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数万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参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环境信息数据,发布“A股绿色周报”,旨在借助环境数据库及专业解析、传播能力,让长期资金市场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信息更加阳光透明。

  根据5月第三周收集到的数据,《》记者看出,共有4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环境风险。

  在企业管理能力、财务情况、行业竞争等因素之外,环境风险日渐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环境风险关乎企业未来的发展,也关乎企业形象。

  本期多个方面数据显示,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规等风险信息共关联到4家上市公司。其中,2家属于国资控制的企业。

  《》记者梳理发现,4家上市公司背后有25.55万户的股东,投资标的登上环境风险榜,可能使他们面临投资风险。

  本期,上峰水泥参股公司宁夏上峰萌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上峰)因未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被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罚款150万元。

  信用中国收录文号为“吴环罚字﹝2024﹞54号”的处罚书显示,“查阅该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危险废物处置台账、SMP车间2023年出入库台账汇总表和柔性填埋2023年超范围出入库台账汇总表等台账记录。记录显示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2023年处置废物类别为HW49(除活性炭)、HW08、HW17、HW21、HW23、HW24、HW34、HW35、HW36、HW48、HW50类危险废物共计2650.737吨,柔性安全填埋场2023年处置HW06、HW08、HW34类危险废物共计7629.83吨,水泥窑协同和安全填埋场处置危险废物类别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不一致,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宁夏上峰被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罚款150万元,处罚决定时间为4月22日。

  5月17日,《》记者致电上峰水泥,接线人员表示,需要去了解该处罚的详情。截止至发稿,记者暂未获得进一步的回应。

  本期数据中,维尔利300190)(300190.SZ,股价3.4元,市值26.57亿元)参股公司海口神维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神维)因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被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18万元。

  信用中国收录文号为“﹝2023﹞琼综执澄迈罚决字ST76号”的处罚书显示,“违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海口神维被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18万元,处罚决定时间为5月6日。

  本期,冀东水泥控股公司内蒙古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冀东)因拆除后的除尘布袋露天堆放,被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罚款10万元。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披露文号为“呼环罚(武)〔2024〕3号”的处罚书显示,“2024年1月16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九大队执法人员对内蒙古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处于停产期间,正在按照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拆除二期熟料生产线窑头除尘器现有布袋及袋笼,拆除后的除尘布袋露天堆放至中控楼对面空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内蒙古冀东被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罚款10万元。

  内蒙古冀东于2024年3月28日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申辩,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支队经上会讨论维持原决定。

  5月16日,《》记者通过冀东水泥公开信箱发送采访函。5月17日,记者多次拨打冀东水泥公开电话,暂无人接听。截止至发稿,未获得进一步反馈。

  近年来,随着ESG(环境、社会责任及管治)投资理念逐步升温,投资者越来越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的环境责任也应受到重视,因此直接或间接参股企业环境数据被纳入A股绿色报告项目数据库。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的提高。从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章确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从制度建设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编写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报告》也指出,环境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慢慢的变成为政府和社会公认的原则。

  如对本项目环境数据存在疑问,或需就榜单涉及环境问题做沟通反馈,请联系蔚蓝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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