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联合下发的《泰安市医疗机构使用后未被污染的输液瓶 (袋)收回企业申报办理施行定见》等文件要求,通过企业申报,县市区转报,前期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检验。通过检验,泰安市泰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契合收回医疗机构使用后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的相关条件。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7月25日-2023年8月4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企业有贰言,请向商务主管部门反映。反映问题应坚持脚踏实地,对头绪模糊不清的匿名电话和函件,公示期间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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