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列入期限管理名单的20家排污单位(名单附后),应活跃安排技术力量,拟定切实可行的期限管理计划,并于4月15日前报市环保局进行审阅查看、证明。
二、各单位一定要采纳有用办法在规则期限内完结期限管理使命,经过装置静电除尘、布袋除尘及独立高效脱硫设备,完结二氧化硫等首要大气污染物合格排放(即:烟尘在50毫克/立方米以内,二氧化硫在150毫克/立方米以内;装置静电除尘设备的除尘功率不能低于99%,脱硫功率不能低于80%)。
三、期限管理工程结束后,须书面请求市环保局进行环保竣工检验,检验合格后完结期限管理使命。
四、在2010年9月15日前并入热电联产供热管网或完结清洁动力改造的单位,视作完结本年期限管理使命。
五、对拒不完结期限管理使命或未在规则时间内完结期限管理使命的单位,由市环保局依法从重处分,一起停办该单位一切项目的环保批阅手续,情节严重的报请责令歇业或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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