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中华环保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由中华环保联合会归口,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基环保(武汉)有限公司、浙江伊布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唐山洁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光大环保(中国)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编制的《生活垃圾焚烧电厂除尘滤袋技术规范》团体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的编制。为保证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和适用性,现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鼓励“焚烧”处理生活垃圾的系列支持政策,“十四五”时期,“焚烧”将成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与此同时,为积极做出响应国家“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号召,很多地方对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相比,各区域标准中颗粒物、重金属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大幅缩紧。
现代化的垃圾焚烧电厂都配有袋式除尘器等环保设施,除尘滤袋作为袋式除尘器的核心,其产品质量与运行管理上的水准直接影响颗粒物、重金属、二恶英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目前,国家还尚未专对于生活垃圾焚烧电厂除尘滤袋的选型及运行管理出台相关的标准或规范。由于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采用的除尘滤袋形式多样、产品质量参差不齐、运行管控水平不一,导致对颗粒物、重金属、二恶英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效果差异较大,通过制定《生活垃圾焚烧电厂除尘滤袋技术规范》团体标准,及时汇总行业除尘滤袋的有关实践应用情况,总结经验、吸取这次的教训,从而更好地指导行业实践,促进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工作更加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很有必要。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电厂除尘滤袋的总体要求、技术方面的要求、检测的新方法、运行使用上的要求、包装、标志、贮存、运输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电厂聚四氟乙烯(PTFE)除尘滤袋的选用、检测及日常运行管理。
1.在生活垃圾焚烧电厂不超过额定烟气量的 110%,除尘滤袋的性能应满足 GB 18485 中颗粒物的排放限值要求。
2.生活垃圾焚烧电厂宜选用 100% 聚四氟乙烯(PTFE)+ 聚四氟乙烯(PTFE)覆膜的圆形除尘滤袋;调试滤袋可选用聚苯硫醚(PPS)、玻璃纤维或其他能够很好的满足调试使用的纤维材质。
生活垃圾焚烧电厂除尘滤袋在使用的过程中,其除尘器灰斗内烟气的长期温度和瞬时温度应符合表9的规定。
生活垃圾焚烧电厂除尘滤袋在使用的过程中,进入袋式除尘器中烟气的湿度宜符合表 10 的规定。
生活垃圾焚烧电厂除尘滤袋在使用的过程中,袋式除尘器的运行阻力宜符合表11的规定。
1.生活垃圾焚烧电厂除尘滤袋在使用的过程中,宜使用仪用压缩空气脉冲喷吹清灰方式,可选择定时喷吹、定压喷吹或定时-定压喷吹方式,压缩空气喷吹压力宜为 0.25 MPa~0.4 MPa。
2.袋式除尘器开始新一轮周期运行时或每累计运行 4000 h,宜进行一次荧光粉检漏试验,荧光粉投放量为 3 g/m2~5 g/m2;若除尘仓室再出现滤袋破损,更换后宜采用另一种颜色的荧光粉对该仓室进行复检。荧光粉试验方式参考 JB/T 11391 执行。
3.袋式除尘器开始新一轮周期运行时,应进行一次预涂灰处理;若袋式除尘器停运时间超过 168 h,再次运行时,应先将除尘滤袋表面粉尘清除,重新进行预涂灰处理。预涂灰处理方法参考 JB/T 11391执行。
4.应对破损的除尘滤袋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应至少包括:检查时间、破损数量、破损描述、责任人及附有时间戳的破损位置照片。
1.2 每条或每两条滤袋应单独外套塑料袋。包装好的滤袋应装入干燥的纸箱内。
1.3 滤袋应整齐排列、有规律地包装。对于有防瘪环的滤袋要避免防瘪环受压变形;对于需保持形态的滤袋,应在袋内填物后包装入箱。
2.2 标志的内容应包括厂名、厂址、品名、规格、质量等级、执行的标准号和出厂日期等。
2.3 标志应明显、清晰和便于识别。包装箱外部的明显部位,应按 GB/T 191 的规定标明“防潮”、“禁止倒放”和“堆码层数极限”图示。
3.1 滤袋应存放在通风、干燥、不受日晒的常温地带;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小于 200 mm,并应远离火源和高温物体。
3.2 滤袋应采用干燥、有遮篷的运输工具运输,在运送过程中,应防止雨淋、水浸、压轧、撞击和沾污;不应与具有腐蚀性质的物资混杂运输。有关的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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