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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双罚” 宜宾公布两起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25 05:29:09
详细介绍

  根据宜宾市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结合宜宾市安全生产“强安2024”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宜宾市各区(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企业组织了执法检查。近日,宜宾市应急管理局通报了两起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一案双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4年1月31日,屏山县应急管理局对屏山县牟二娃副食批发部开展安全检查,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和调查取证发现,该店存在将烟花爆竹制品摆放于不是《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零售)场所经营的行为,此行为违反了零售经营许可规定,属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屏山县牟二娃副食批发部将烟花爆竹制品摆放于乐微超市门口街边上进行经营,未在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地点,经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的规定,对屏山县牟二娃副食批发部作出处人民币1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2月29日,翠屏区应急管理局对四川晨晖饲料加工集团有限公司开展联合安全执法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以下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一是生产现场堆放大量酒精糟粉,每垛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二是车间现场的消防栓箱,水带接口和消防管道接口不匹配,现场试用接口处漏水;三是生产现场电气线路布线不规范,直接缠绕在钢架上,未穿管,插座无保护接地线区旋风除尘器的电机未采用适用的粉尘防爆电气设备。

  3月4日,对四川晨晖饲料加工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案件调查人员根据调查取证情况讨论,第1、2、3条问题未查到强制性标准,法律和法规无处罚规定,不予以行政处罚;第4条问题未执行《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2.1条“危险区域20区选择设备保护级别(EPL)Da型”的规定,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七项“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四川省晨晖饲料加工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6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宜宾市应急管理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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